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二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先后10次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支某、嵇某晾晒的内衣18件。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嵇某睡衣1件;2、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支某内裤1件;3、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支某胸罩1件;4、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支某胸罩2件;5、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支某胸罩2件;6、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7、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支某胸罩1件;8、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9、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10、2015年8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经营户门市后面巷子中,窃得赵某乙胸罩1件。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30元,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乙、支某、嵇某,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支某、嵇某的陈述、证人秦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拍摄的内衣物证照片、制作的辨认笔录、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炫铭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