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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延诗与毛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诗,毛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诗,男,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盖文,男,生于1958年8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75号张延诗与毛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毛盖文在仁寿县视高镇新区北街37号、39号、41号的三间门市及三间门市上的住房。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毛盖文应偿还张延诗借款本金及利息12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元,共计1350000元;毛盖文定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张延诗4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张延诗60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偿还张延诗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