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本贵与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贵,刘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胡本贵,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刘刚,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胡本贵诉被告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本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本贵诉称,被告于2013年将自己邛崃市和风庭院XX号房屋装修工程包给原告,该装修工程已于2013年12月份完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6137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3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尚余36137一直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36137元。被告刘刚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胡本贵于2013年11月份装修工时费56137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欠款人刘刚,2015年2月18日”,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56137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欠36137元。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欠原告装修款36137元未付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装修费,现被告欠原告装修款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装修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36137元。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