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与温州市益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小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温州市益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小龙,陈艳,叶跃平,余建龙,黄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品荣。被执行人:温州市益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被执行人:曹小龙。被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叶跃平。被执行人:余建龙。被执行人:黄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益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小龙、陈艳、叶跃平、余建龙、黄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艳、曹小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天和大厦A幢1303室、坐落于温州市华府天地公寓1幢1202室,被执行人陈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金丝桥路吕浦花园1019号及被执行人叶跃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6幢503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陈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双井头居住社区1幢803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余建龙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2幢1单元1401室的房产及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2幢4单元4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曹小龙在温州市广益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出资额907.2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余建龙在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叶跃平在温州市华纬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黄怀在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出资额800万元)及投资权益已由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截止至2018年7月5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43548.9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双井头居住社区1幢803室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益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小龙、陈艳、叶跃平、余建龙、黄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艳、曹小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天和大厦A幢1303室、坐落于温州市华府天地公寓1幢1202室,被执行人陈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金丝桥路吕浦花园1019号及被执行人叶跃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6幢503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5日)。被执行人陈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双井头居住社区1幢803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被执行人余建龙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2幢1单元1401室的房产及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2幢4单元4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被执行人曹小龙在温州市广益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出资额907.2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余建龙在温州市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叶跃平在温州市华纬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及投资权益、被执行人黄怀在温州钢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出资额800万元)及投资权益已由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时间截止至2018年7月5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43548.9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