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国相、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铁岭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河边附近,见崔久龙(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本田轿车车窗未升起,便将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200元、华为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价值437.20元的兴隆卡一张、价值73.40元的兴隆购物卡一张及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当日下午,刘某某来到银州区兴隆百货明牌珠宝店,用盗窃所得白金项链及兴隆购物卡置换购买了白金戒指一枚。次日,刘某某来到银州区全球通大厦附近,将盗窃所得手机卖给一流动人员,所获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刘某某盗窃所得人民币3200元及使用盗窃所得置换的戒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8月6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铂金项链(7.588克)价值人民币2792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返还被害人崔久龙被盗华为手机损失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崔久龙的陈述、证人王雪、刘波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赃收条、工作报告、华为手机购机发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朴锦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