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庞勇与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勇,王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762号原告庞勇,个体。被告王荣,左右,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勇与被告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勇负担。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