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民一初字第0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先六与王方金、孔德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六,王方金,孔德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庐江民一初字第03508号原告:郑先六,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方金,男,1972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孔德余,男,1966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先六与被告王方金、孔德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先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先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先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先六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