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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毅与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023号申请人:赵毅。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毅与被告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了(2014)瓦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2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赵毅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强执行员  韩 蒸执行员  杨晋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