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春诉李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春,李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113号原告:李洪春,男。被告:李桂芳,女。委托代理人:韩富义,男。系李桂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春因与被告李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春承担。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