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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国、刘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庆国,刘春燕,王瑞成,孙安升,孙安旭,张敬三,王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庆国,男。被执行人:刘春燕,女。被执行人:王瑞成,男。被执行人:孙安升,男。被执行人:孙安旭,男。被执行人:张敬三,男。被执行人:王瑞青,女。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庆国、刘春燕、王瑞成、孙安升、孙安旭、张敬三、王瑞青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1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