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