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裁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教科与吴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裁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黄教科。被执行人吴雪燕。申请执行人黄教科与被执行人吴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恢字第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16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21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1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雪燕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南新东路(河池市新华路40号)房屋一栋进行评估拍卖,现正在处理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产处理变现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的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能变现处置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