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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字第0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万贵与陈友亮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贵,陈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202-3号申请执行人杨万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有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万贵与被执行人陈有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陈有亮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贵欠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杨万贵申请执行标的13760元。本案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扣留案外人略阳县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协助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款13000元。另外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有亮所有的位于略阳县城管镇高台A区8号楼208室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7.02㎡的房产一套,现因案外人略阳县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的转让款未到履行期限。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宜处理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杨万贵自愿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字第00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略平审判员  郑建安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