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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瑞霞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797号原告魏瑞霞,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静,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原告魏瑞霞与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记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