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潇、程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潇,程莽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达宏、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潇,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程莽东,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潇、程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郝燕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