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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秋语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涪陵商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秋语,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涪陵商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766号原告孟秋语,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涪陵商都,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119-9。负责人沈文武,涪陵商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秋语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涪陵商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秋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秋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秋语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