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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法科与李朋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法科,李朋城,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杜法科,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朋城,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影,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法科与被告李朋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法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法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法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杜法科负担。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