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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晓珍、刘木旺诉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珍,刘木旺,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张晓珍,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刘木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昌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珍、刘木旺诉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珍、刘木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珍、刘木旺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凯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