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建崇诉被告河津市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崇,河津市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10-1号原告:林建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莹,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中兴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梁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丽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河津市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崇诉被告河津市香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建崇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