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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闫丽生与田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生,田建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闫丽生,工商银行朔州市分行职工。被告田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丽生诉被告田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丽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其提出撤诉的行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丽生承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