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月与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月,杨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关月,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广,男,1985年7月31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吉化分公司员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关月诉被告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果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月,被告杨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月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广辩称:存在这笔借款,同意还款,但是答辩人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1日被告杨广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关月处借款9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表示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表示认同。被告至今尚未偿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款9万元的事实,且有借条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月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杨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