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与缪俊、王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缪俊,王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地址如皋市高明镇中心居15组。负责人侯轶,行长。被执行人缪俊。被执行人王邦文。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申请执行缪俊、王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皋搬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38元,执行费139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缪俊、王邦文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缪俊患有肝癌,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