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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倪某离婚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84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倪某。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2011)启民调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倪某应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支付当季的抚育费1500元,另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房租每年3000元至孩子初中毕业���。因被执行人倪某未能履行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两年的抚育费及房租,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倪某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启民调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