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国芬与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芬,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继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继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梦奇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