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国芬与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芬,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继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继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继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复兴继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梦奇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