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凤斌与吉林市双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喜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斌,吉林市双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喜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1-1号原告:张凤斌,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双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法定代表人:苏喜双,经理。被告:苏喜双,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糖坊沟村。原告张凤斌与被告吉林市双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凤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喜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账户存款共计6万元;预查封登记��被告苏喜双名下的坐落于X号房屋(建筑面积105.02平方米)及坐落于X号房屋产籍(建筑面积124.06平方米),并以登记在原告张凤斌名下的坐落在X号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苏喜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下列账户存款:X账户存款2万元;X账户存款2万元;X账户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预查封登记在被告苏喜双名下的坐落于X号房屋产籍(建筑面积105.02平方米);3、预查封登记在被告苏喜双及坐落于X号房屋产籍(建筑面积124.06平���米);4、查封登记在原告张凤斌名下的坐落在X号(建筑面积1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吴 艳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