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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0日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俭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接举报,检举东至县尧渡镇龙岗村郑某家藏有一支猎枪。当日,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住所进行检查,在民警出示证件后,郑某从一楼东边卧室门后拿出一只土猎枪交给民警。2015年9月9日,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猎枪足以致人伤害,能认定为枪支。受本院委托,东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郑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东至县公安局原尧渡派出所东公(尧)受案字(2015)1452、1636号受案登记表,东至县公安局东公(尧)检查字(2015)28号检查证,东至县公安局东公(尧)扣字(2015)1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东至县公安局东公(尧)鉴通字(2015)4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出具的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视频内容说明,东至县看守所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东至县公安局东公(尧)证保决字(2015)10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池公司鉴痕(枪)字(2015)29号枪支鉴定书,枪支鉴定照片;被告人郑某涉嫌私藏枪支平面示意图,照片,东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并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