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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与朱奇、丁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负责人张骏燕,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朱奇,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建设花园*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丁小静,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建设花园*号楼**单元***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奇、丁小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朱奇、丁小静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奇、丁小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奇、丁小静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