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63-1号原告陈金钊,退休教师。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B座16层。法定代表人袁定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高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钊与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金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钊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陈金钊。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