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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63-1号原告陈金钊,退休教师。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B座16层。法定代表人袁定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新华书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高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钊与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金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钊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陈金钊。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