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钟世全与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全,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钟世全,男,生于1950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828-5。法定代表人汤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世全诉被告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世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钟世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