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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邓昌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邓昌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6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负责人杨俊,总经理。被告邓昌山,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邓昌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