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泽锟与曹培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锟,曹培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泽锟。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培彦。王泽锟诉曹培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交诉讼费,故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海民审 判 员 梁阳光人民陪审员 谢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