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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泽锟与曹培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锟,曹培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泽锟。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培彦。王泽锟诉曹培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交诉讼费,故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海民审 判 员  梁阳光人民陪审员  谢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