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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小五、王振荣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儿子。委托代理人:付素芳。被申请人:王某某,代理人:赵翠芝。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某陈述: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王某某次子,与其共同生活44年。被申请人从1970年就丧失行为能力,亲友及周围群众也一直认为其是××。为确保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需要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现有五位子女:长女赵翠芝、次女赵翠香、长子赵小利、次子赵某某、三子赵建军。王某某丈夫于2006年去世。王某某患××多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联合会确定王某某精神贰级××,为其颁发××证。王某某头脑不清楚,语无伦次,出去找不到家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有赵翠芝、赵翠香、赵小利、赵建军轮流照顾其生活。王某某五个子女均认可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问题,赵某某主张由其担任监护人,但赵翠香、赵小利、赵建军、赵翠芝均同意由赵翠芝为王某某的监护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残联证明、证人证言证实。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五个子女均认可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赵某某申请确认王某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监护人问题,因王某某其中四个子女均同意赵翠芝为其监护人,本院尊重多数人意见,指定赵翠芝为王某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翠芝为王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寒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