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吉水县盘古旺旺大米加工厂与周大平、杨小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盘古旺旺大米加工厂,周大平,杨小边,吉水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吉水县盘古旺旺大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曾富苟地址: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大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小边,男,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永州道县,被告吉水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八都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吉水县盘古旺旺大米加工厂运输诉被告周大平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需要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四根人民陪审员 彭南西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