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行非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马明吉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湟行非字第00041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鹏,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进堂,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干部。被申请人马明吉,男,回族,生于1946年2月,农民。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马明吉不履行湟国土征字(2015)第2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