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喜玉与刘奎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喜玉,刘奎学,甘露深,榆树市保寿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甘喜玉,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奎学,53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甘露深,73岁,现住榆树市。第三人榆树市保寿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喜玉诉被告刘奎学、甘露深、榆树市保寿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