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仕菊与漳州原石滩酒店有限公司、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仕菊,漳州原石滩酒店有限公司,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艺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高仕菊,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陆德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忠。被告漳州原石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卓岐村海峡国际湾区。组织机构代码:09471181-4。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兼。被告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卓岐村城仔内4队。组织机构代码:06229982-9。代表人王建海。被告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13号富山花园。组织机构代码:26012899-1。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式敏,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若阳。被告厦门艺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58号之9。组织机构代码:70543575-X。法定代表人林玉龙。被告刘靖,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洪伟、陈阮玲,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仕菊与被告漳州原石滩酒店有限公司、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被告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艺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2798.5元,由原告高仕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郑贤德人民陪审员 曾武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