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利恒与赵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恒。被执行人赵永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永刚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利恒支付31654元,但被执行人赵永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永刚有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刚所有的陕DH85**号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