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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利恒与赵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恒。被执行人赵永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永刚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利恒支付31654元,但被执行人赵永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永刚有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刚所有的陕DH85**号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