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嘉钧、郑梁与郑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嘉钧,郑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周嘉钧。被告郑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2单元801室。负责人唐文韶,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嘉钧诉被告郑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嘉钧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嘉钧撤回对郑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嘉钧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飞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