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巫祖亮、潘海荣与潘海荣、周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祖亮,潘海荣,周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巫祖亮。被告:潘海荣。被告:周贤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祖亮与被告潘海荣、周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祖亮以钱款已清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海荣、周贤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祖亮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海荣、周贤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祖亮撤回对被告潘海荣、周贤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周贤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