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吴迪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军,吴迪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郭建军。被告吴迪生。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随后,我带领农民工在被告工地从事木工、装模板等工作。在领取了部分工资后的2015年2月13日进行了工资结算,被告仍欠工资10万元。但被告借口可能有付款清单遗漏,不同意当即付清全部欠款,并约定在2015年4月18日前,允许其查找遗漏的付款清单,如未发现有遗漏清单,承诺付清全部欠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能提供遗漏清单,然又不付清欠款。为此,特具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吴迪生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条,凭条内容为:今欠丸杰工地木工班子郭建军工程款全部结清还欠10万元。欠款凭条附注栏注明:此欠条在4月8日之前找到遗漏清单,此条作废,未找到清单,在4月18日之内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其所表达的意思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欠款于4月18日前支付;同时确定了欠条废止条件,即4月8日之前找到遗漏清单,欠条废止。根据欠条所载内容,及被告在诉讼中的态度,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为债务人,原告为债权人,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但欠款凭条仅确定归还时间的月、日,没有确定年,属约定不明,本院依法可认定被告对欠款没有确认归还时间。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及当事人就欠款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清偿,但要给债务人的合理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的合理履行期限应5个月为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质证,应视为对答辩、质证权的放弃,由此可能造成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迪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向原告郭建军支付欠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迪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卫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