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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宏彬、陈艳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宏彬,陈艳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宏彬。被告:陈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宏彬、陈艳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