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宏彬、陈艳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宏彬,陈艳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宏彬。被告:陈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宏彬、陈艳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