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谢杰,男。被告王海义,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33号。机构代码:667247570。被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段西村。机构代码:76166642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机构代码:75485791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1604。机构代码:80111947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素贞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