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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恢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恢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5)宜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任某某已经按照约定将2014-2019年的抚养费72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恢字第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柱审 判 员  王中良代理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