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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跃新与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鲜艳,曹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鲜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跃新。委托代理人:曹兆明。上诉人鲜艳为与被上诉人曹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但上诉人鲜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鲜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鲜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