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朝英与被执行人宋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朝英,宋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许朝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宋晓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许朝英与被执行人宋晓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宋晓胜长期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全县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