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高平、许健申请执行朱寿明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高平,许健,朱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72-1号申请执行人梁高平,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健,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寿明,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1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900元,合计人民币1062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健、朱寿明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62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