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李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责人李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王璐璐(实习),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爱武,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被告李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承担。代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