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天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641号罪犯黄天,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辽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天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黄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黄天获得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柳 震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