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月红与童志军、童秀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红,童志军,童秀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陈月红,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童志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童秀章,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红诉被告童志军、童秀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童秀章名下(包括与该房屋同号的储藏室)的四处房屋。案外人张红霞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童秀章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的房屋及储藏室、位于石首市解放中路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张红霞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