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5号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6月30日。被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8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