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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65号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6月30日。被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8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源: